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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胜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24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常艳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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