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4896号
申请执行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307、230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06民初97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返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1260000元,共计336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四年三十日前给付2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前给付1160000元;二、如**龙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对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逾期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息0.06%支付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12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均设有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且无资金流动,本院暂未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龙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载明地址居住。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4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