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319号之二
原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43999905,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蕾,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凤城镇老窑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任村委主任。
被告: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02390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7层3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
原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凤城镇老窑头村村民委员会、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1元,减半收取5955.5元,由原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学斌
人民陪审员 闫学胜
人民陪审员 田海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