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5民初381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丽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崇俭。
原告***、***、***、***、***、***、***、***、***、***、***与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392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盐山县杨集乡开发建设幸福家园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工程建设设备、建造材料等,共计价款392000元,后被告建设的幸福家园工程项目停工,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与该工序交涉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标的不统一,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