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冀0925民初2799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