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执复22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805铺。
法定代表人:姚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恒基花园小区。
负责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四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
法定代表人:高崇俭,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25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7日,复议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以已与申请执行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秀良
审 判 员 付 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纪召雷
书 记 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