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6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
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东环路。
原告***与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文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鹏真
书 记 员 马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