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星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辖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绿星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仵龙堂乡李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淑玲,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审被告:河北德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扩段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崇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绿星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王淑玲、河北德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1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地点均在盐山县。2、本案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合同,对管辖也没有约定,且履行问题上包括产品质量、货物数量、货物价款等存在异议,为此本案不是单纯的给付货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绿星伟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求上诉人***等连带偿还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其主要事由称,被上诉人经营保温材料生意。自2020年5月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采购聚苯板等建筑材料,给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共计96518元至今未付。据此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对管辖权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性质,被上诉人作为案涉货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其为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童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