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5财保93号
申请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崇俭,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颐和大厦1808。
法定代表人:姚海军,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升路东上东国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增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山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