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高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高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丁壁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农民。
原审被告: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任经理。
原审被告:林某,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现住盐山县,系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高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请求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581民初327号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由原审被告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某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告之间并非建筑合同关系,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根据王某的民事起诉状,王某起诉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某因为其拖欠其门窗款,王某不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方。因此,本案纠纷涉及的是王某与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筑施工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高平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山西高富盛公司进行门窗安装,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高平市境内,合同履行地亦在高平境内,故高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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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