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2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万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商业街。
负责人:吴艳泽,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大街东侧、信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柴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潘艳辉
审判员 王兰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