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1927号
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商业街。
负责人:吴艳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万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