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财保31号
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万印,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柴华荣,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艳泽,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承建的幸福家园世纪名门二期门市楼三套(面积709.65平方米)及1号楼1单元802室进行查封。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承建的幸福家园世纪名门二期门市楼三套(面积709.65平方米)及1号楼1单元802室房屋一套。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