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
法定代理人:许万印,任公司经理。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洪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张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