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1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
被告: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万印
被告:段英良,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盐山县。
被告:芦铁树(卢铁树),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胡国忠,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高国柱,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英良、芦铁树(卢铁树)、高国柱、胡国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工程款4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益山县康宁小区1、2、3、4楼工程由河北天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中标承建,河北天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盐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益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段英良。段英良将其中的3、4号楼转包给卢铁树、高国柱、胡国忠。2013年10月27日,原告***从卢铁树、高国柱、胡国忠一方接手了盐山县康宁小区3号楼、4号楼的建设工程,由***对3、4号楼进行整体施工,施工的工程款经卢铁树等人对接,由***和河北天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进行结算。2019年盐山审计局对盐山县康宁小区1、2、3、4楼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确定3#总价为8986896.29元,4楼总价为9030787.99元,共计18017684.28元。至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043万元,易除被告应当扣除10%的费用,被告还应当支付给原告400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称部分款项被段英良支走,就还剩大约200万元没有拨付,双方协商未果,故此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国柱的地址,经多次多途径查找被告地址未果,且被告芦铁树(卢铁树)经被本院多方查找被告提供的地址,该村无芦铁树又名卢铁树该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及送达地址,且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秀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窦金杰
书 记 员 孟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