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867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开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蒙山大道2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20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谢**与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谢**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