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665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平邑县蒙山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5523032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明波、**,公司职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高亿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