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8665号
原告: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峤山镇牛庄社区一村(峤山工业园,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L7AFX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5523032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4元,减半收取3872元,由山东威尔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