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6民初3782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蒙山大道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5523032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8元,减半收取计7579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