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友兴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10060号
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沙巷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49427C。
法定代表人:向以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大道建设局培训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19343411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纤柔,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337.5元,由原告东莞市友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詹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