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7179号
原告:上海臻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付元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臻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倪叶平
审 判 员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高永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