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942号之一
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公路XXX号-2。
法定代表人:翟笃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庙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负责人。
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诉讼费2,595元,由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 伟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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