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94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笃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庙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8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伟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