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4328号
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EFE5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水岸新城润园1号楼0-10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宜美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MFH44X,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180号)3栋3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宜美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大利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