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某某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鲁0203行初3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建,职务主任。
出庭负责人朱政,职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北区邱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26号5号楼2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郭盛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和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麟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的出庭负责人朱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和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启动征收,原告与被告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了《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确认《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证明2017年7月22日,市北区政府决定对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证据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证明改造项目征收的补偿情况。
证据3、房屋征收分户评估表,证明被告委托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市北区即墨路6号5户甲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单价为21991元/平方米,装修补偿单价为460元/平方米。
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证明房屋登记及经营情况。
证据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27条。
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述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述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市北区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青岛湾四期棚户区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原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落实单位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市北区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奖励办法》,对如何补偿进行了规定。本案所涉的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6号5户甲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持有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1.42平方米。涉案房屋经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评估单价为21991元/平方米,装修补偿单价为46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协商,房屋征收部门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甲方)、被征收人***(乙方)、组织落实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四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货币补偿金1107246.85元;货币补偿奖励60000元,搬迁补助费1200元;速迁奖励费10000元;临时过渡费12000元;停产停业损失13704元;装修补偿费5253.2元,以上补偿金总额1209404.05元。乙方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房(结清原房屋水、电、电话、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等所有费用)并验收合格。乙方在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通知乙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交验单、补偿协议,到指定地点领取本协议补偿金总额1209404.05元。乙方逾期不搬家腾房或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注销手续的,视为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不发放补偿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乙方承诺和保证: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产权清晰,无权利限制和纠纷,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若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属或争议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材料。乙方应自行处理上述权属争议,办理解封、解押手续完毕,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支付补偿款的期限顺延至乙方处理完结上述事项,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搬家腾房并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因该房屋产权纠纷、抵押、被查封等原因延误签约、交房、注销权属证书等无法享有奖励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乙方在本协议预留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补充约定: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合同等)、注销产权证件申请书等相关证件交付甲方,并同意由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2、在注销房地产权证过程中,如有市国土局公告撤销析产分户的,而导致无法注销其房地产权证时,将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被征收人***、组织落实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四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即墨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有效。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招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