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行初37号
原告***,女,1945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刚,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刚,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庭,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刚,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住青岛市市**市**商水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兴元一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盛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庭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首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郝海滢
审判员 田 麟
审判员 刘永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招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