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0203行初134号
原告***,女,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刚,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建,职务主任。
出庭负责人朱政,职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住青岛市市**市**商水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兴元一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盛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祎楠,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麟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福刚,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的出庭负责人朱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陈祎楠,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和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美虹、陈祎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对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启动征收,原告与被告就已被征收房屋签订了《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确认《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证明2018年8月18日,市北区政府决定对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证据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证明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的补偿情况。
证据3、房屋征收分户评估表,证明被告委托青岛东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市北区闫家山村603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单价为24265元/平方米,装修补偿单价为460元/平方米。
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补偿利益分配承诺书,证明房屋登记及征收补偿款分配情况。
证据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证据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因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该补偿决定书作出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履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27条。
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述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述称,我方对补偿协议无异议,同意确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发布公告,决定对闫家山村1-780、801-1139号;香里村1-511号;郑州路29号30-255户;郑州支路22号1-108户;郑州支路2号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原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落实单位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奖励办法(一)》、《奖励办法(二)》对如何补偿进行了规定。本案所涉的青岛市市北区闫家山村60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持有青房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82.86平方米,另持有青国用(92)字第576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面积144.12平方米。市北区政府根据《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奖励办法(一)》、《奖励办法(二)》的规定,以土地使用面积为基数,增加住房改善面积和公摊面积,计算得出应补偿面积为189.5676平方米。涉案房屋经青岛东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评估单价为24265元/平方米,装修补偿单价为46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青北补决字【2019】46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被告又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以协议方式解决房屋征收问题。经协商,房屋征收部门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甲方)、被征收人***(乙方)、组织落实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丙方)、征收实施单位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四方签订了《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金、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货币补偿奖励费总额合计5095346.3元。乙方在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丙方和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乙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交验单、补偿协议,到指定地点领取本协议补偿金总额5095346.3元。乙方承诺和保证:1、乙方均已充分理解《方案》、《奖励办法》及本协议各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并且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产权清晰,无权利限制和纠纷,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逾期不搬家腾房或拒不配合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的,视为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不发放补偿款项、不分配安置房屋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4、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搬家腾房(结清原房屋水、电、电话、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等所有费用),逾期不搬家腾房的,甲方有权不发放补偿款项、不分配安置房屋,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迁房屋。5、若被征收房屋房地权属存在纠纷、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属限制或争议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材料。乙方自行处理上述权属争议,办理解封、解押手续完毕,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支付补偿款的期限顺延至乙方处理完结上述事项、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搬家腾房并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因该房屋产权纠纷、抵押、被查封等原因延误签约、交房、注销权属证书等无法享有奖励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6、乙方在本协议预留的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征收实施单位,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补充约定: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公房出售合同)、注销产权证件申请书等相关证件交付甲方,并同意由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2、在注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过程中,如有市国土局公告撤销析产分户,而导致无法注销其相关权属证书时,将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被征收人***、组织落实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四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市北区政府虽然已经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是,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落实单位和实施单位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偿协议,相较于以单方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补偿,平等协商的补偿协议更加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行政协议实际是放弃了已经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执行,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效力亦被行政协议的效力所覆盖,故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应再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洛阳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青岛世纪盛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的《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编号:世328号(闫))有效。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青北补决字【2019】46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中心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招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