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1103民初3806号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镇公司)、黄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被告瑞镇公司申请追加罗知权、谢小宝、***、***、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镇公司、黄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知权、谢小宝、***、***、九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甲方与永州供电分公司最终审计决算金额的90%结算(甲方不承担管理费10%的税金)”。故原告与永州供电分公司之间的结算付款为本案工程款支付的前提基础。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多支付了涉案工程款,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律师函等证据。原告提交的工程费用确认单的签署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工作联络函的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但其提交的律师函的发出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载明涉案工程未进行财务结算及解决遗留问题(如拖欠民工工资、退还多余物料等)。该律师函为冷水滩供电公司委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表明截止至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永州供电分公司就涉案工程并未进行财务结算。故原告主张其已经与永州供电分公司进行了结算,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永州供电分公司目前在追究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该陈述表明原告未向永州供电分公司返还工程款项,其与永州供电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尚未确定。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原告(承包人)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永州供电分公司)签订《湖南永州冷水滩区马坪开发区忠烈村中低压配电网改造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湖南永州冷水滩区马坪开发区忠烈村中低压配电网改造等工程发包给承包方进行施工。工程价款按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总价暂定为2697072元(含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保持不变,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工程施工进度达50%(电杆组立完成)支付施工合同总金额的20%;工程竣工支付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0%(累计50%);完成工程结算上报并退清物料,完成财务部的资产移交后,支付结算金额的30%,累计支付结算金额的80%;完成财务结算后,按决算金额完成施工费入账支付到决算金额的92%,并退履约保证金;出决算报告后满一年,支付8%质保金。2018年8月24日,原告(甲方)与湖南睿腾网络通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睿腾公司)签订《国网永州供电公司2017-2018年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国网永州供电公司2017-2018年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乙方,工程价款按甲方与永州供电分公司最终审计决算金额的90%结算(甲方不承担管理费10%的税金)。支付方式为背靠背支付:甲方在收到永州供电分公司预付款或进度款后,根据收到的款项金额和扣除管理费、税金及其他垫付费用等款项后与乙方核算支付金额。乙方应按规定领用工程材料,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将剩余材料办理退库手续。合同签订后,睿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进行施工。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睿腾公司支付1159765.4元,2019年12月26日支付350000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250000元,2020年1月23日代付民工工资51075元,2020年4月7日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1860840.4元。2021年5月19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园区供电支公司(以下简称冷水滩供电公司)委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载明原告承包冷水滩区全福村新增补点等工程及马坪开发区忠烈村中低压电网改造等工程,该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财务结算及解决遗留问题(如拖欠民工工资、退还多余物料等),请6月1日前处理上述问题。原告收到该律师函后,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永州供电分公司2018年12月28日向睿腾公司支付1348536元,2019年12月26日支付809121.6元,共计支付2157667.6元。2020年6月1日,睿腾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8日将企业市场主体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黄镇变更为黄镇,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黄镇。
驳回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辉人民陪审员***
代理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