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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蓝山县供电分公司、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127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蓝山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蓝山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健
审判员肖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