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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段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7民初2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情,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段**,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段**、湖南九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身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欧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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