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33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被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北辰三角洲奧城D2地块7幢2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黄飞,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黄飞在银行存款26万元。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2022000XXXX号)为申请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黄飞在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恩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