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03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
被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北辰三角洲奥城D2地块7幢2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京浩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