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4民初2664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