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与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03执保378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阁广场南天门律师楼。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熊延兵。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与被保全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