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4民初1700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