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374号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计2351元,保全费1654元,共计4005元,由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