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374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268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8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654元,由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