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

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275号之一 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