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79号
申请人: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33927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WPMK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45号内3号厂房第四层东北部。
被申请人: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468555077,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挥公大道北侧、九华山路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