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鑫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95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鑫利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33号大庆路小学外围。
法定代表人:居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鑫利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鑫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5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凌鸿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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