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

379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79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33927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WPMK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45号内3号厂房第四层东北部。
被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468555077,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挥公大道北侧、九华山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一粒米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0元,由江苏天之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