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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8557号
原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1栋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8元,减半收取计3589元,保全费2480元由四川恒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