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2民初172号
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狮峰路**,营业执照注册号52000000006877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勘察院测绘工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成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翠湖路**乐湾国际山湖郡****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563634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婕,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诉被告贵州成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