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再礼,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鼎鑫劳务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
原审第三人: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国土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杨再礼、南充鼎鑫劳务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思南县国土资源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