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与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2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申请执行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9313.4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69元、保全费3689元及申请执行费84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2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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