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624民初987号
原告龙佑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人,居民,住思南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再礼,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口县人,住铜仁市江口县。
第三人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西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龙佑新诉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杨再礼以及第三人思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佑新以“已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佑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佑新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龙佑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