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62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校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申请执行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支付执行标的款2529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6.00元、申请执行费36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在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翘湾组学校教师综合楼7楼前9号有集资房一套(面积130余平方米),经协商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自愿将该房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兴隆村翘湾组学校教师综合楼7楼前9号集资房一套(面积130余平方米)抵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偿清所欠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的执行标的款25294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审判长欧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