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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2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共青社区交通小区B区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交通马路马夫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53.2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10,72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