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2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共青社区交通小区B区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交通马路马夫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53.2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10,72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