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执恢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中段东侧侨龙财智国际A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鸿飞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深大道绿色食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鸿飞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03执119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遵义市鸿飞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黔执复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黔03执119号之一裁定书。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期间,遵义市鸿飞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1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贵州富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审查。本案是否继续执行,需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审查的结果为依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蔡一雷
审判员廖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