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22执4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贵州娄山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园区内蒙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共青社区交通小区B区1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42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经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人行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2执4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令狐鹏